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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地图的分类、编辑、管理规定,飞行高度层配备示意图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471     发布时间:2023-08-18

航空地图的分类、编辑、管理规定

第四节 航图

第六十一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 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

特种航图包括机场障碍物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精密进近地形图、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

航空地图包括世界航图、航空图和小比例尺航空领航图等,航空地图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绘制、使用。

第六十三条 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航路图、区域图使用等角正割圆锥投影。

第六十五条 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的标绘应当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

(二)航图的着色或者色调和字体大小,便于驾驶员在不同的自然或者人工光线的条件下判读;

(三)不同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应当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

第六十六条 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